办理离婚手续的流程因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主要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形式。

一、协议离婚流程如下:

1. 提出申请:夫妻双方自愿决定离婚,需共同前往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

2. 初步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夫妻双方提交的证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若无误,则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若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则不予受理。

3. 冷静期:初审通过后,夫妻双方需经历30天的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如反悔,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回执单撤回离婚申请。冷静期结束后,若双方均未撤回申请,则可进入下一步。

4. 共同申请领取离婚证: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需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此时,需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及近期照片等。

5. 审查与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如符合规定,则予以登记离婚,并发放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流程如下:

1. 撰写民事诉状:详细列明原告、被告的个人信息,明确诉讼请求,并阐述结婚、子女及离婚原因等事实与理由。诉状应打印并手签。

2. 立案:将诉状及相关证据(如结婚证、身份证、子女户口或出生证、财产证明等)递交至住所地基层法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3. 缴费与等待通知:立案庭审查后,需缴纳诉讼费用,并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回。随后等待法院通知,包括开庭时间、地点等。

4. 开庭审理:法院安排开庭,并将诉状副本及证据送达被告。庭审过程中,法院可能组织双方调解。若调解成功,则出具《民事调解书》;若调解不成,则进行判决。

5. 判决与执行: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可能判决离婚或不予离婚。若判决离婚,需按照判决书执行相关事宜;若判决不予离婚,原告可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

在整个离婚过程中,双方应遵守法律程序,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