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患有精神疾病时,他们仍然有权利选择离婚。

由于精神病人可能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因此他们无法直接通过登记程序进行离婚,而必须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若提出离婚诉讼的是精神病人,他们无法直接作为原告起诉,因为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由其监护人(如父母或成年子女)代替其提起诉讼。然而,由于配偶通常是精神病人的首要监护人,存在利益冲突,因此,法院可能需要通过特别程序来变更监护人。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仅在精神病人的配偶存在严重损害其人身或财产权益的行为时,才会支持精神病人的离婚请求。

二、若被提出离婚诉讼的是精神病人,法院通常会指定其近亲属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法院会遵循以下原则:既要尊重当事人的离婚自由,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患者的治疗和生活安排。

1. 如果夫妻双方原本感情良好,结婚多年并有子女,法院会尽量调解以维护家庭稳定,指出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建议不离婚。

2. 若一方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久治不愈,或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结婚,或婚后一方患上精神疾病且久治不愈,法院在妥善安排患者的生活、医疗和监护后,可能会准予离婚。

鉴于精神病人通常缺乏经济来源和劳动能力,离婚可能导致其生活更加困难。因此,在财产分割和经济扶助上,法院会给予精神病人一定的帮助。

一般而言,诉讼离婚的程序包括:

一、起诉

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法院审查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二、调解

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调解可能达成和解、协议离婚或调解无效三种结果。

三、审理与判决

对于调解无效的案件,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涉及离婚与否、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