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决定结束同居关系时,他们在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承担上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首先,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对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的约定,那么这些约定将被优先考虑并执行。

其次,对于同居期间购买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通常会按照谁购买就归谁所有的原则来处理,但这并不适用于不动产。当双方都对某项财产有出资,并且这项财产是由双方共同使用时,其归属问题则会根据各自的出资比例和贡献程度来公平、合理地分割。

在同居期间,双方还会产生一些因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如饮食、穿着、文化娱乐、医疗以及子女教育等费用。这些债务的处理原则通常是,由谁支出就由谁承担。

此外,如果一方在同居期间给予了另一方财物,并且这种给予符合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那么这些财物的所有权在赠与行为成立时就会转移给另一方。

对于同居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双方都有责任共同偿还。这些共同债务可能包括为了共同生活、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以及治疗疾病等所产生的债务。如果一方在同居前借款购买的财产后来变成了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因购买这些财产而产生的债务也被视为共同债务。同样,如果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的债务是由双方共同经营并以共同财产承担责任的,那么这些债务也被视为双方的共同债务。

要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可以采取以下步骤:如果双方都没有配偶并且想要解除同居关系,他们可以自行决定并结束这种关系,无需经过任何部门的批准或办理手续;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经有了配偶但仍然想要解除同居关系,那么他们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除这种关系;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并因分割这些财产而发生纠纷,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这些纠纷;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生育了子女并因抚养问题发生纠纷,他们同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这些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