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起诉离婚时,若对方不出庭但已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以作出离婚判决。

为了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可以提交以下证据:

1.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的证据,如施暴者的悔过书、相关机构的投诉记录、报警记录、伤情鉴定、证人证言等。

2. 分居满两年的证据,如租房协议、房东或同居人的证明、居委会的证明等。

3.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如双方的通信记录、公证过的电子证据、亲友的证言等。

4. 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证据,如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教育材料、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司法判决、证人证言等。

5.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证据,包括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失踪证明或判决书。

在离婚案件中,缺席判决通常发生在以下三种情况下:

1. 被告下落不明,通过公告送达后缺席审理。

2. 被告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导致缺席审理。

3. 被告虽参与审理但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亦适用缺席判决。

起诉离婚的步骤大致如下:

1. 管辖法院的确定:根据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

2. 立案:准备好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前往法院立案大厅进行立案申请,由法院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

起诉状应包含:

- 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

- 具体的诉讼请求。

- 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 起诉状的签署日期和原告签名或盖章。

3. 审理:案件受理后,法院将安排审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调解是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若调解不成则进行开庭审理。

4. 判决:审理结束后,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可能包括原告撤诉、调解成功或法院判决离婚。

若对判决结果不服,当事人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上诉。在调解或判决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生效后,双方婚姻关系即告解除。若判决中包含强制执行内容,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