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是社保局出。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其支付责任取决于是否参加了生育保险。对于已经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其生育津贴将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来支付。而对于那些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产假工资则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来承担支付责任。

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产假工资的法律后果

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1. 劳动争议风险:拖欠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可能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2. 行政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责令限期支付、加付赔偿金以及罚款等行政处罚。

3. 刑事风险: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员工的产假工资,且数额较大,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而面临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产假工资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拒不支付可能构成此罪。

“数额较大”的标准

以下两种情况可视为“数额较大”:

1.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 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