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所需准备材料:

1. 离婚申请书:详述离婚请求及其理由的书面文件。

2. 婚姻证明文件:包括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用于证明双方婚姻关系。

3. 婚姻基础材料:如介绍信、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据,用以证明双方婚姻基础状况。

4. 感情变化及离婚原因证据:如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如有生理缺陷或精神问题,需提供诊断书或鉴定书。

5. 夫妻关系现状证明:若双方分居,需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证明材料。

6. 过往诉讼记录:若之前已有离婚诉讼,需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7. 子女情况:包括子女出生证明、户口证明、抚养条件及子女意愿等证明材料。

8. 财产清单:详细列出财产种类、数量、现状、取得方式等。

9. 经济状况证明:包括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材料,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证明等。

10. 住房证明材料:包括产权证书、租赁合同、产权单位意见等。

11. 经济帮助请求证据:如疾病、无劳动能力或经济来源困难等证明材料。

12. 精神损害赔偿证据:如对方重婚、同居、家暴、虐待等行为的证据。

离婚案件审理期限:

1. 普通程序:一审案件通常六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可延长至最多十五个月。上诉案件通常在三个月内审结,可再延长三个月。

2. 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为三个月。对一审不服上诉的,二审通常也在三个月内审结。

起诉离婚步骤:

1. 确定管辖法院:根据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确定。

2. 立案: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法院立案,法院将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民事起诉状内容:

- 原告、被告基本情况;

- 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

- 阐述事实和理由;

- 署名并签署时间。

3. 审理:案件移交至相关庭室,法官将组织调解或开庭审理。

4. 判决:审理结果可能为撤诉、调解或判决。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上诉。判决或调解生效后,双方婚姻关系即解除。如有强制执行内容,一方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