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涵盖了夫妻间在身份和财产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夫妻身份关系:这指的是夫妻双方在身份上的非财产性权利义务。比如,夫妻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各自享有参与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不得受到另一方的限制或干涉。同时,双方都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责任,并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夫妻财产关系:这是夫妻间在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些关系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具有明确的经济内容。

在夫妻义务方面:

1. 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

2. 夫妻之间应相互扶持和抚养。

3.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有平等的偿还责任。

4. 双方都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

至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主要包括:

1. 工资和奖金,这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的工资、奖金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和补贴。

2. 生产、经营的收益,这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所获得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这涉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拥有的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这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因继承或赠与而获得的财产。

5. 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 双方实际获得或应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 双方实际获得或应获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