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若男方拒绝配合孩子户口迁移,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协商解决:

在处理孩子户口迁移的问题上,首先应当尝试通过双方协商来解决。

1. 确定落户地址:在办理户口迁移前,需要先确定落户的具体地址,并取得该地址的同意迁入证明。

2. 咨询具体规定:不同省份对于离婚户口迁移的具体办理流程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咨询所在地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以获取准确信息。

二、协商不成时的处理:

1. 通过诉讼离婚的情况:

- 若双方通过诉讼离婚,且男方不同意孩子户口迁移,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

- 若男方拒绝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2. 通过协议离婚的情况:

- 若双方通过协议离婚但无法就孩子户口迁移达成一致,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起诉方需证明孩子户口随其迁移对孩子有利。

- 诉讼流程包括起诉阶段、答辩阶段和开庭审理阶段。起诉方需准备相关材料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应判决。

三、《民法典》关于孩子抚养权的规定:

1.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但存在特定情形时,父亲可请求直接抚养。

2.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判决。判决时主要考虑经济、个人素质、生活环境、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3.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需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