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手续所需的材料,会根据离婚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协议离婚的材料准备:

1. 户口本与身份证,证明双方的身份信息;

2. 结婚证,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

3. 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或在婚姻登记处现场填写并签署;

4. 每人需准备两张近期半身免冠照片,或直接在婚姻登记处拍摄。

二、诉讼离婚则需要准备以下材料或证据:

1. 离婚起诉状及其副本,详细阐述离婚请求和理由;

2. 身份证与结婚证,证明身份和婚姻状况;

3. 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材料,如分居证明、争吵记录等;

4. 涉及共同财产和债务的,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5. 若有子女,需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以及争取抚养权的证据材料;

6. 如主张经济补偿、离婚损害赔偿或经济帮助,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接下来是离婚的具体流程:

一、协议离婚的程序:

1. 提出申请:双方自愿离婚的夫妻需共同前往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2. 初步审查: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提交的证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无误后发放受理回执单。

3. 冷静期:申请通过后,双方将进入为期30天的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如反悔,可撤回申请。

4. 领证:冷静期结束后,双方如均未撤回申请,可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在此之前,需再次提交相关证件和离婚协议书,经审查无误后,发放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的程序:

1. 撰写诉状:详细阐述离婚请求、理由及相关证据。

2. 立案:将诉状及相关证据提交至基层法院,并办理立案手续。

3. 缴费:根据法院要求,缴纳诉讼费用。

4. 等待开庭通知:法院将安排开庭时间,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5. 调解:开庭前或开庭时,法院可能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则发调解书,调解不成则进入判决阶段。

6. 判决: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若判决不准予离婚,原告可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起诉。

总结来说,离婚手续的办理需要根据不同的离婚方式准备相应的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审查、冷静期、调解或判决等步骤。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