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手续的办理过程因选择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而有所不同,具体流程如下:

一、协议离婚的方式如下:

1. 提交申请

夫妻双方,在双方自愿离婚的前提下,需共同前往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正式提出离婚申请。

2. 初步审核

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会对双方提交的证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核。若材料齐全无误,将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若不符合申请条件,则不予受理。

3. 冷静期

初步审核通过后,将进入为期30天的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如有反悔,均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回执单,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

4. 再次申请与审查

冷静期结束后,若双方均未撤回申请,可再次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以及每人2张近期半身免冠照片,进行最终审查。

5. 发放离婚证

经审查符合规定后,将予以登记离婚,并发放离婚证,正式结束双方的婚姻关系。

二、诉讼离婚则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 撰写诉状

原告需详细撰写民事诉状,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诉状应清晰陈述何时结婚、生育子女以及导致离婚的具体原因。

2. 立案

原告需携带诉状及相关证据(如结婚证、身份证、子女出生证明等)前往所在地基层法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3. 缴费与等待

立案后,原告需按照法院要求缴纳相关费用,并将缴费票据及材料提交给立案庭。随后,原告需等待法院通知开庭时间。

4. 开庭审理

法院会安排开庭时间,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并审查相关证据。

5. 调解或判决

如双方同意调解,法院将组织调解工作。若调解成功,将发放《民事调解书》;若调解不成或一方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根据案件情况作出判决。

6. 上诉与执行

如对判决结果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若判决生效,双方需按照判决内容履行相关义务。

请注意,诉讼离婚过程可能较为复杂且耗时较长,建议当事人在选择离婚方式时慎重考虑。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