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若抚养权归女方,孩子姓名的更改需与男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未经男方同意,女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氏。

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子女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孩子的姓名通常在出生后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因此,其变更也应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愿。在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若离婚双方未就子女姓名变更达成一致,或其中一方未经协商即要求更改子女姓名,公安机关有权拒绝受理此类请求。

若一方因隐瞒离婚事实而擅自更改子女姓名,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原姓名。若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恢复。

因此,离婚后,若抚养权归女方,并希望更改孩子的姓氏,必须首先与男方进行协商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若孩子已满8周岁,还需考虑孩子的意见。之后,可携带相关证件(如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本、离婚证等)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或派出所办理。

在办理过程中,户籍办理机构需要双方的签字确认。若一方未经同意擅自更改孩子姓名,户籍办理机构不应受理,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有权对此进行控告。

此外,当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后,他们有权自行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姓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