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时,持有调解书可办理结婚证。

一旦离婚调解书生效,它便具有法律效力,等同于民政局的离婚证,证明双方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因此,在再婚时,夫妻双方无需再次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若要进行再婚登记,除了携带已生效的离婚调解书外,还需准备以下材料:男女双方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确认双方目前无配偶且不存在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书面声明,以及三张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片。婚姻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将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核,若符合结婚条件,将依法颁发结婚证,完成再婚登记手续。

一、离婚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1. 诉讼终结:调解书生效后,意味着法院已从法律层面解决了双方的纠纷,并终止了相关的诉讼程序。除非经过审判监督程序,否则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作出与原调解相抵触的裁决。

2. 确定法律关系:离婚调解书在法律上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等同于离婚证。持有调解书的当事人可以办理再婚、户口等相关手续,并证明自己的婚姻状况。因此,在调解书生效后,双方无需再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证。

3. 不可撤销与改变:调解书一旦生效,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次起诉或上诉。除非经过法定程序,法院也不得撤销或改变调解书的内容。

4. 强制执行:若调解书中包含给付内容,则具有强制执行力。若一方未履行调解书中的义务,另一方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再婚登记流程

1. 准备材料:包括男女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无配偶及无直系和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书、近期合影照片以及离婚调解书或离婚证。

2. 提交申请:双方共同前往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提交相关材料并申请结婚登记。

3. 审核受理: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受理申请。

4. 登记手续:在确认双方自愿结婚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将要求双方填写声明书并签名、按指印。随后,工作人员将进行编号、登记并打印结婚证,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5. 颁发结婚证:完成登记手续后,婚姻登记处将当场颁发结婚证给双方,正式确认双方的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