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若决定自愿协议离婚,必须签署书面的离婚协议,并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以下是所需的手续和证件:

1、资料准备:

- 户口本、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 结婚证,证明双方合法的婚姻关系;

- 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或前往当地婚姻登记处领取并填写标准离婚协议模板;

- 每人需准备2张近期2寸单人半身免冠照片,也可在婚姻登记处直接拍摄。

2、提交申请:

双方应携带上述材料,亲自前往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

登记机关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双方提供的材料和证件是否齐全,以及是否满足协议离婚的各项条件。若仅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存在分歧,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

3、冷静期:

自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双方有30天的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如反悔,可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需在接下来的30天内,亲自到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若逾期未申请,将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与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在确认双方均为自愿离婚,且已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将予以登记并发放离婚证。

在审查过程中,工作人员会特别注意以下五点:

- 双方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离婚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愿;

- 子女抚养问题是否已得到妥善解决;

- 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是否公平合理;

- 一方是否面临生活困难,双方是否已就经济帮助达成协议。

协议离婚的注意事项:

- 离婚协议应明确表达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并详细规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否则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

- 离婚登记必须双方亲自到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新增的30天冷静期制度要求双方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申请领取离婚证,否则需要重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