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冷静期结束后,双方未能如期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则无法延后办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旦冷静期满三十天,双方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如果在此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双方需重新发起离婚登记流程。

登记离婚包含五个步骤: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和登记(发证)。

1. 申请

当夫妻双方自愿决定离婚时,应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并共同前往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同时提交必要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如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和离婚协议书。

2. 受理

婚姻登记员会按照相关规范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果材料齐全且无误,将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若不符合申请条件,将不予受理,并可根据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3. 冷静期

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开始,双方将进入为期三十天的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如反悔,都可以携带相关证件和回执单(如有遗失需书面说明)前往登记机关撤回申请。撤回申请将被核实并确认,相关文件将被存档。若冷静期届满后三十天内双方未共同前往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4. 审查

在冷静期结束后的三十天内(若最后一天是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天),双方需携带规定的材料共同前往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登记机关将按照既定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查,如不符合条件,将不予办理,并可根据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5. 登记(发证)

若审查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将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登记,并向双方发放离婚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