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于离婚有以下新的法律规定:
1. 新增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这意味着在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如果有一方反悔,可以在30天内撤回离婚申请。
2. 明确了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如果夫妻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将会准予离婚。
3. 增加了规定,如果夫妻一方挥霍共同财产,离婚时法院有权给其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
要办理离婚手续,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对于协议离婚:
1. 双方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一寸免冠近照两张以及离婚协议书。
2. 到民政局填写《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
3. 婚姻登记机关会进行审查。
4. 审查通过后,会发给《离婚证》。
对于诉讼离婚:
1. 写好离婚起诉书。
2. 准备所需的证据。
3.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书和证据。
4. 法院会决定是否受理该离婚诉讼。
5. 法院受理后,会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书副本。
6. 法院会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 开庭时,双方都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代理。
8. 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诉讼请求,就是否准予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判决。
关于离婚起诉的管辖法院确定规则:
1. 一般情况下,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如果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且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那么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都是军人,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 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那么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