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第二次离婚,如果双方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那么会经历一个为期三十天的冷静期;而若选择诉讼离婚的途径,则不存在这样的冷静期。

协议离婚的具体步骤如下:

1、申请阶段。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愿,决定结束婚姻关系,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共同前往具备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同时附上必要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受理阶段。婚姻登记员会严格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细致审查。若材料无误,将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3、冷静期阶段。从婚姻登记机关接收离婚申请并发放受理回执单之日起,双方有三十天的冷静思考时间。期间,任何一方如有反悔之意,均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受理回执单(如遗失,需书面说明情况)撤回申请,并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4、再次审查阶段。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天内(若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双方需携带《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必要证件和材料,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

5、登记发证阶段。婚姻登记机关将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完成登记程序,并颁发离婚证。

协议离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必须为合法夫妻,并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夫妻双方均须有共同结束婚姻关系的强烈意愿;

3、对于子女的抚养安排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双方需达成妥善的处理方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