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因吵架和打架而选择起诉离婚时,法院并非轻易就会作出离婚判决。如果仅仅是普通的争吵,且感情并未达到真正破裂的程度,法院可能会倾向于不判决离婚。然而,如果双方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经过调解仍无法挽回,法院则会根据法律规定准予离婚。

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院会严格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为了确定这一点,法院会综合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双方是否有和好的可能性。

若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将不会判决离婚。但如果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调解无效,法院则会判决离婚。

根据法律规定,有几种特定情形下,即使调解无效,也应准予离婚,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的离婚诉讼也应被准予。另外,为了避免多次起诉离婚均不准离婚的情况,《民法典》还规定,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为了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可能包括证明重婚或同居的书面材料、家庭暴力或虐待的证据、赌博吸毒等恶习的证据、分居的证据等。这些证据需要真实、合法,并能够清晰地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在诉讼离婚的程序上,首先需要原告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法院会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该案。如果受理,法院会安排调解,并根据调解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如果调解无效,案件将进入审理与判决阶段,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