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手续的流程因选择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方式而异。

一、协议离婚流程:

1. 申请阶段:

自愿离婚的夫妻应共同前往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正式提出离婚申请。

2. 初步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夫妻双方提交的证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材料无误后,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若材料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则不予受理。

3. 冷静期:

初审通过后,夫妻双方将进入为期30天的冷静期。期间,若任何一方反悔,均可撤回离婚申请。

4. 再次申请与审查:

冷静期结束后,双方如未撤回申请,可再次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相关证件和离婚协议书,进行最终审查。

5. 发放离婚证:

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将予以登记离婚,并正式发放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流程:

1. 诉状准备:

原告需详细撰写民事诉状,明确列出原告与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2. 立案:

将诉状及相关证据提交至基层法院,办理立案手续。立案时需携带结婚证、身份证等必要材料。

3. 缴费与等待:

立案庭审查后,原告需缴纳诉讼费用,并将缴费票据与材料提交给法院。随后,等待法院通知开庭时间。

4. 开庭与调解:

法院将安排开庭,并通知双方。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法院可能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若调解成功,将发放《民事调解书》;若调解不成,则进入判决阶段。

5. 判决:

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若判决不准予离婚,原告可在一定期限后再次起诉。

总体而言,协议离婚流程较为简洁,注重双方协商一致;而诉讼离婚则涉及更多的法律程序和证据提交,最终由法院作出判决。夫妻双方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离婚方式。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