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手续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途径,各自流程有所不同。

一、协议离婚

当夫妻双方均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时,可以共同前往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

1. 所需材料:

- 双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 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 双方各自提供2张近期1寸单人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2. 办理流程:

- 申请:夫妻双方携带上述材料,共同前往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申请,并在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 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无误后,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若材料不符合要求,将不予受理。

- 冷静期:自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双方有30天的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如反悔,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冷静期届满后,若双方未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 审查:冷静期结束后,双方需再次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和材料申请发放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将再次审核双方的真实意愿、证件和离婚协议书等。如不符合要求,将不予办理。

- 登记发证:经审核无误后,婚姻登记机关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向双方发放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

(一)详细流程:

1. 确定管辖法院

在正式立案前,首先要明确管辖法院。一般而言,案件由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后,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除因医疗原因外)。

2. 立案申请

选定管辖法院后,可携带相关材料前往立案大厅进行立案申请。立案大厅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将予以受理。

所需材料包括:

- 离婚起诉状:需明确原告、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包括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以及事实和理由。

-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

- 孩子的户口本或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财产状况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立案后需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对于不涉及大额财产分割的案件,费用一般较低。部分法院现已支持网上立案,可咨询法院工作人员并按要求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在特定情况下,如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申请;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时,需征得军人同意(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 案件审理

案件受理后,法院将安排相关庭室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法官将与双方当事人沟通,送达案件文书及开庭传票。调解是离婚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庭前法官会尝试组织双方调解。若调解不成,将进行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应按时到庭,如无法到庭需提交书面意见。庭审将围绕婚姻关系的合法性、解除婚姻的法定情形、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展开。

4. 审理结果

离婚案件的审理结果通常有三种:原告撤诉、调解和判决。

- 原告撤诉:原告有权提出撤诉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若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将按撤诉处理。

- 达成调解:调解结果包括调解和好与调解离婚。前者可由法院记录在案,后者则需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 作出判决:若调解不成,法院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