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起诉离婚且对方不到庭时,若原告能提供确凿证据显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有可能在一次审理后即作出离婚判决。

为了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可以提交以下证据:

1. 证明存在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行为的证据,如施暴者的悔过书、相关机构的投诉记录、调解记录、公安部门的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目击证人的证言等。

2. 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满两年的证据,如租房协议、房东或同居人的证明、居委会的证明等。

3. 证明对方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如双方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社交媒体记录等(建议对此类证据进行公证),以及可能存在的其他相关证据。

4. 证明对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证据,如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教育材料、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劳动教养决定书、司法判决书以及证人证言等。

5. 若一方已被宣告失踪,原告需提供公安机关的失踪证明或法院的失踪判决书。

离婚案件中缺席判决的情形一般有以下三种:

1. 被告下落不明,法院采用公告送达并缺席审理。

2.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进行缺席审理。

3. 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法院适用缺席判决。

起诉离婚的步骤通常包括:

1. 确定管辖法院,根据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选择合适的法院。

2. 立案,向确定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由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

3. 审理,案件立案后,法院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或开庭审理。原告需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庭审将围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情形、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展开。

4. 判决,根据庭审情况,法院将作出原告撤诉、调解或判决的决定。原告如对判决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

离婚法律文书生效后,双方婚姻关系即告解除。若一方不履行判决中的义务,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