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程序根据双方是否达成协议,可以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情况。

一、协议离婚的流程和手续办理

(一)双方共同申请

当夫妻双方均自愿离婚时,首先需要签署一份书面的离婚协议。接着,双方应携带有效证件和必要证明材料,共同前往具有相应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并在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婚姻登记机关审核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会对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果初审无误,会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若不满足离婚登记的条件,将不予受理,并可根据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三)冷静期

自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双方需等待三十日的冷静期(期间计算排除法定节假日)。在此期间内,任何一方如反悔,均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并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如双方未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四)婚姻登记机关再次审查

冷静期结束后,双方应再次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携带所需的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发放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双方的真实意愿、证件材料、离婚协议等进行再次审核。如不符合条件,将不予办理,并可按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五)登记发证

如审核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将依法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颁发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的流程和手续办理

诉讼离婚的程序主要包含以下三个阶段:

(一)起诉阶段

1. 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证据;

2. 法院对原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 如审查符合法定要求,法院将受理案件,否则将退回材料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答辩阶段

1. 法院在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其答辩要求;

2. 被告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十五日内进行书面答辩;如逾期未答辩,法院将照常审理并作出判决;

3. 如被告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答辩,可向法院申请延期。

(三)开庭审理阶段

1. 原告准备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2. 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

3. 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案;

4.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5. 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通知双方;

6. 双方(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

7. 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陈述,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