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确实存在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每种方式都有其特定的办理手续和流程。

(一)协议离婚程序

1. 提出申请

愿意协议离婚的夫妻,需共同前往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申请时需携带:

- 户口本与结婚证

- 有效身份证件

- 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2. 初步审核

婚姻登记员会对提交的证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无误后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如不符合条件,则不予受理。

3. 冷静期

初审通过后,进入30天的冷静期。期间,若任何一方反悔,可撤回离婚申请。冷静期结束后,双方如未撤回申请,则可进入下一步。

4. 再次申请与审查

冷静期结束后,双方需再次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相关证件和《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员会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查。

5. 发放离婚证

审查通过后,婚姻登记员将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并发放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程序

1. 撰写诉状

原告需撰写民事诉状,详细阐述离婚原因、诉求及双方基本情况。诉状需打印并手写签名。

2. 提起诉讼

将诉状及相关证据提交至被告住所地所在的基层法院进行立案。

3. 立案与缴费

法院立案庭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通知原告缴费。

4. 等待开庭

缴费后,法院会安排开庭时间,并将诉状副本及证据送达被告。

5. 调解与开庭

法院在开庭前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若调解成功,则出具《民事调解书》;若调解不成,则开庭审理。

6. 判决

根据庭审情况,法院会作出判决。判决可能准予离婚,也可能不准予。若第一次判决不准予离婚,原告可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再次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