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

1. 材料准备:

户口本和身份证,作为身份和户籍的验证。

结婚证,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

离婚协议书,由双方共同签署,明确双方对于离婚事宜的协议内容,也可以到当地的婚姻登记处领取并填写。

每人准备2张近期2寸单人半身免冠照片,或在婚姻登记处拍摄。

2. 申请与受理:

双方携带上述材料,亲自前往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登记机关会审查材料是否齐全,以及双方是否符合协议离婚的条件。若仅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对子女、财产等问题未达成协议的,将不予受理。

3. 冷静期:

从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有30天的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若反悔,都可以撤回申请。

冷静期结束后,若双方仍坚持离婚,需在接下来的30天内亲自到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申请。

4. 审查与发证:

登记机关会核实双方是否为自愿离婚,并已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

在审查过程中,还会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双方是否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离婚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愿,而非受胁迫或欺骗。

子女抚养问题是否得到妥善安排。

财产分割和债务清偿是否公平合理。

一方生活困难的,是否得到另一方的经济帮助。

若以上问题均得到妥善解决,登记机关将予以登记并发放离婚证。

二、注意事项

1. 离婚协议需双方自愿签署,明确表达离婚意愿,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否则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2. 离婚是重要的身份法律行为,必须双方亲自到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

3.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增加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在冷静期结束后,务必在规定的30天内前往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否则将需要重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