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离婚离婚证的办理流程概述如下:

1、申请阶段:

夫妻双方若自愿离婚,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共同前往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同时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和离婚协议书等必要证件和证明材料。

2、受理与初审:

婚姻登记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无误后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若材料不符合要求,将不予受理,并可根据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3、冷静期制度:

提交离婚申请后,双方将进入为期三十日的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如反悔,均可向登记机关撤回申请。若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申请领取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再次审查:

冷静期结束后,双方需再次共同前往登记机关,提交相关证件和材料,申请领取离婚证。登记机关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办理,并可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5、登记发证:

审查通过后,登记机关将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并向双方发放离婚证,标志着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

二、诉讼离婚无需办理离婚证

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将不会获得离婚证,而是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这些法律文书具有与离婚证相同的法律效力,能够证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

在诉讼离婚过程中,首先需要确定管辖法院,然后根据法院的指示提交相关材料和缴纳诉讼费。法院将安排审理,并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判决或调解。若双方对判决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调解或判决离婚后,双方需遵守法律文书的规定,不得另行结婚,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