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丈夫在婚姻期间向异性进行转账时,如果该笔转账款项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妻子则无权要求追回。然而,如果转账的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妻子则有权要求追回。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夫妻关系中,若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度,则他们的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的,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拥有不分份额的共同所有权,并且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果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婚外第三者,这不仅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这种赠予行为被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妻子有权要求追回被赠予的财产。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如下:

一、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获得的以下财产: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一方所有);

5.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 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主要包括: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依法应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三、男女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样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