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离婚的情况主要有三种,具体如下:

一、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原则上不得提出离婚。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然而,如果女方主动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男方提出离婚有充分的理由和必要性,那么这一限制就不适用。这一规定并非剥夺男方的离婚自由,而是在特定时期推迟其提出离婚诉讼的权利。如果男方在不知女方怀孕或法院受理其离婚请求后才得知女方处于上述期间,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然而,在女方存在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导致怀孕、实施家庭暴力等)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为男方提出离婚确有必要,从而受理其请求。

二、对于已经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如果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这一规定是为了给双方一个冷静期,使他们能够重新考虑婚姻问题。在冷静期内,如果没有新的变化或理由,原告不得再次提出离婚诉讼。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时,必须得到军人的同意,除非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军人的婚姻稳定,考虑到他们担负的特殊任务和职业特点。然而,如果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如重婚、家庭暴力、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等),那么不论军人是否同意,法院都可以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款,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