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且没有损害社会或第三方的利益,这样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当夫妻感情破裂并决定离婚时,他们可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协议中明确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等问题。这份协议在双方签字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即具备法律效力。

在进行财产分割时,通常会遵循以下原则:

1. 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2.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在财产分割时,会特别考虑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3. 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没有过错,会给予其更多的照顾。

4. 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有明确的约定,且该约定合法,将按照约定处理。

5.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在分割财产时,会考虑如何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

**协议离婚的办理流程**

1. 准备资料:包括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此外,还需准备每人2张近期2寸单人免冠照片。

2. 申请受理:双方需亲自携带上述资料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登记机关会审查双方提交的材料和证件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离婚登记的条件。如果只有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在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

3. 冷静期:自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申请之日起,双方有30天的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冷静期结束后,双方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亲自到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申请。

4. 审查和发证:登记机关在审查过程中会确认双方是否自愿离婚,并已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如果满足条件,将予以登记并发放离婚证。在审查过程中,登记机关还会核实双方的行为能力、离婚意愿的真实性、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合理性等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