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男方提出离婚而女方不同意时,若双方关系确实已破裂或存在其他符合离婚条件的情形,男方可以选择向其户口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一、离婚诉讼的程序如下:

1、起诉阶段:

(1)原告需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离婚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以及财产分割相关证据(如房产证、存折、汽车、公司营业执照、股权比例证明和其他财产清单)。

(2)人民法院将审查原告提交的材料,如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将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若不符合,将退回材料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2、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立案后,将在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其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应作出书面答辩。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答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予延期。

3、开庭审理阶段:

此阶段将深入审理案件,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官主持调解以及调解无效后的判决。在法庭调查和辩论过程中,双方将有机会提供证据、阐述观点并相互辩论。如调解无果,法官将依法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二、离婚案件的审理时间: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为3个月。

(2)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审限为6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延期6个月。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案件,原告需等待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离婚。

三、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四、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

(1)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若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法院管辖。

(3)军人离婚案件的特殊管辖规定。

(4)当事人户籍迁出后的管辖规定。

(5)当事人被监禁时的管辖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