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的顺序首先是配偶、子女和父母,他们位列第一顺序。若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存在或放弃继承,则轮到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继承的开始时刻,是被继承人去世之时。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那么遗产将按照遗嘱的规定进行分配;若没有遗嘱,则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则进行。

在法定继承的顺位中,涉及到的个体通常都具备继承权。继承权是一项核心的民事权利,它赋予继承人无偿获取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虽然这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但由于它带有明显的身份特性,因此与普通的财产权或人身权有所不同。当继承权受到侵犯时,合法的继承人有权行使恢复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与被继承人相关的所有财物都属于遗产。要成为遗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遗产必须是财产,这包括积极财产(如现金、房产等)和消极财产(如债务)。但遗产并不包括人身权和身份等非物质性权益,这是现代继承法以财产继承为主的特点所决定的。

其次,遗产必须是死者生前所拥有的合法财产。这里的“所有”是广义的,不仅涵盖了物权、债权,还包括知识产权、股权等复合权利中的财产部分。

再次,遗产不能是专属于死者自身的财产。有些财产因其人身专属性而不具有可继承性,例如养老保险金请求权在被保险人去世后便不复存在。

最后,遗产的形态不仅限于死者去世时留下的状态,还包括从死者遗产中衍生或替代而来的财产。

综上所述,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权的特性以及遗产的认定标准,共同构成了我国继承法的核心内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