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其有效性在离婚时依然保持。

要使婚内财产协议在离婚时有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协议必须建立在夫妻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任何形式的胁迫或欺诈都将导致协议无效。

2. 协议内容仅限于夫妻双方完全所有的财产,不能涉及他人财产。若协议内容侵犯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该协议将视为无效。

3. 建议采用书面形式记录协议内容,以减少未来可能产生的纠纷。协议内容可以包括财产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

4. 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但请注意,这样的协议并不具备法律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另一方不能仅凭此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书中无效的约定:

1. 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

- 许多夫妻在协议中约定将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实际上这些财产仍由父母掌控。从法律角度看,这种未完成的赠与并不生效。

- 实践中,此类约定常引起争议,最终多被认定为无效。

2. 不动产归双方共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

-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一旦发生争议,若被认定为赠与,则可能因未实际交付而变得可撤销。

- 只有当此类约定被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时,才具有法律效力。实践中,此类约定常发生争议,多被认定为赠与。

3. “谁提离婚谁无财产”的约定:此类约定往往被视为限制离婚自由权,因此多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