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是中国户籍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公民在常住地发生变动后,需将户籍迁至现居住地。中国的户口迁移政策涵盖了多个群体,如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

关于户口迁移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需向目标迁入地的公安派出所提交入户申请,并填写相应的入户申请表。同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医院证明、单位证明、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的证明等。派出所会对这些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写入户审批表,上报给县、市公安局进行审批。

(二)进行审批流程。

户口迁移的审批过程是分级的。

1. 市、县公安局主要负责审批从农村迁入城镇,以及从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户口迁移。

2. 市区的公安分局则主要负责审批从集镇的非农业人口迁入城市和县城的户口迁移。

(三)获取准予迁入证明。

经过审批同意入户的,迁入地的公安机关会发放准予迁入证明。持有这个证明或无需此证明的申请人,需携带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原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部门办理迁出手续,并获得迁移证。

(四)完成落户手续。

居民应在迁移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前往迁入地的户口登记部门办理迁入手续。除了迁移证外,根据不同的迁移原因,可能还需要提供准迁证、招工招生、毕业派遣、工作调动等相应的证件。

对于入籍、归国定居、复员转业退伍、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人员、民政部门收容安置的无家可归者等特殊情况,他们无需提供准迁证和迁移证,可以直接凭相应的证件办理落户、入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