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要求返还物品的常见情形主要包括:

1、彩礼返还

若支付的款项是以结婚为前提条件的赠与,通常被称为彩礼。当双方终止恋爱关系,结婚目的未能达成时,支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

2、贵重物品

恋爱期间,有时会有大额的赠与行为,如高档手表、珠宝或名车等。对于这类物品的返还要求,需根据赠与时的意图来判断。

3、日常消费性赠与

在恋爱关系中,一方为另一方支付的日常消费,如餐饮、住宿、娱乐等费用,一般视为一般性的赠与。这些费用一旦消费,无法追回。

4、红包与转账

红包和转账的性质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 特定节日或数字金额可能被视为表达爱意的赠与,无需返还。

- 带有特定留言或爱意表达的红包和转账,也通常视为赠与。

- 无特定意义的红包和转账,可能涉及共同生活消费、赠与或借贷等,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 大额红包和转账若以结婚为目的,在分手后可要求返还。

对于情侣间的财产纠纷,处理方式包括:

(一)协商分割

双方可先就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协商,如能达成一致,则按协议执行。

(二)诉讼解决

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流程大致为:

1、起诉阶段

- 原告提交起诉书、相关证据及材料至法院。

- 法院审查材料,决定是否受理。

2、答辩阶段

- 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并告知答辩要求。

- 被告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答辩。

3、开庭审理阶段

- 法院进行证据审查、查明事实。

- 双方进行辩论。

- 法院主持调解,如调解不成则进行判决。

以上内容对原表述进行了重新组织,但保持了其原有的含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