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申请离婚所需准备的材料如下:

1. 离婚起诉状,明确表达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的意愿。

2. 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的证明,用以证实双方的婚姻关系。

3. 反映婚姻基础的证据,例如介绍人证明或包办买卖婚姻的相关材料。

4. 展示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及导致离婚原因的证据,如第三者介入的实证、生理或精神疾病的诊断书等。

5. 证明夫妻关系现状的材料,例如分居的情况说明。

6. 若有先前的离婚诉讼记录,需提供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7. 子女情况的证明,包括出生证明、抚养条件及子女的意愿表示。

8. 财产清单,详细列出财产的种类、数量、现状及取得方式。

9. 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据,如收入证明、存款证明、债权债务清单等。

10. 住房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产权证书、租赁合同或单位意见。

11. 若需对方提供经济帮助,应提供相关疾病或经济困难证明。

12. 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的,需提供对方过错行为的证据,如重婚、家庭暴力等。

个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步骤如下:

1. 确定管辖法院,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以经常居住地法院为准。

2. 立案,准备好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前往立案大厅进行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将予以立案。

3. 审理,案件受理后,将由承办法官与双方进行沟通,送达案件文书及开庭传票。调解是离婚诉讼的重要环节,若调解不成则开庭审理。双方需亲自到庭,陈述意见并提供证据。

4. 判决,审理结果可能为原告撤诉、调解或判决。原告可提出撤诉申请,调解达成后制作调解书,若调解不成则依法判决。对判决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

关于离婚案件的审理期限:

-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期限为六个月,可延长至十五个月;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

因此,从立案到判决的最短时间通常为三个月,但具体时间会受案件复杂程度、法院工作效率等因素影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