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判定需依据具体情况细致权衡。

一、对于年龄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亲直接抚养。但若母亲存在以下情形,父亲提出抚养请求的,法院会给予支持:

1、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适合与孩子共同生活;

2、具备抚养条件却未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亲品行不佳或生活环境对子女成长不利;

4、父母双方协议同意子女在两周岁前随父方生活,且这对子女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影响。

二、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若父母在抚养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将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主要考虑因素包括:

1、双方的经济条件、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和责任感;

2、子女与哪一方的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环境是否对子女成长不利;

3、一方是否已做绝育手术或有无其他子女;

4、子女随某一方生活是否更有利,例如另一方存在健康问题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5、离婚后,哪一方再婚更为困难;

6、子女长期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且他们有能力并愿意继续照顾。

三、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其真实意愿应当得到尊重。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会询问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某一方生活,法院将予以考虑。但这并不意味着子女可以随意选择,法院仍会在双方均具备抚养条件的情况下,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判决。

四、父母双方也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法院会根据双方达成的抚养协议或在其协助下达成协议进行判决。

在争取抚养权的过程中,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双方的基本条件、父母的基本条件、孩子的生活环境以及孩子的意见等。这些证据将有助于法院更全面地了解双方情况,从而作出更公正的判决。

同时,如果父母一方在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且存在正当理由,如另一方患病无力抚养、虐待子女或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等,法院也会给予支持。

总之,父母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判定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法院将始终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保孩子的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