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方式主要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这两种方式的手续各有不同。
一、协议离婚的程序:
1. 提出申请
双方自愿离婚的夫妻需共同前往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申请。
2. 初步审查
婚姻登记员会审核双方提交的证件材料,如无误,将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若不符合条件,则不予受理。
3. 冷静期
初审通过后,双方将进入30天的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如反悔,均可撤销离婚申请。冷静期结束后,若双方均未撤销申请,则可继续办理离婚手续。
4. 共同申请并领取离婚证
冷静期结束后,双方需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在申请时,需提交有效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经审查无误后,婚姻登记机关将发放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程序:
1. 撰写民事诉状
诉状中需详细写明原告、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诉状应打印,但签名部分需手写。
2. 递交诉状并立案
将诉状递交至被告住所地所在的基层法院进行立案。立案时需提交结婚证、身份证、小孩户口或出生证等相关材料。如有财产分割需求,还需提交相关财产证明。
3. 缴费并等待通知
立案后,按照法院要求缴纳相关费用,并等待法院通知开庭时间。
4. 开庭调解或审理
法院会安排双方进行调解,如调解成功则发放《民事调解书》;如调解不成则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离婚与否。
5. 领取判决书
法院将根据审理情况做出判决,并发放《民事判决书》。判决可能准予离婚,也可能不准予离婚。若不准予离婚,原告可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