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办理流程:
1. 资料准备阶段:
准备户口本和身份证,用于验证身份和户籍。
准备结婚证,以证明双方的合法婚姻关系。
准备离婚协议书,由双方共同签署,明确双方的离婚意愿及相关事项,或者到当地婚姻登记处领取并填写。
准备每人2张近期2寸单人半身免冠照片,以备后续使用。
2. 申请受理阶段:
男女双方需携带上述材料,亲自前往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登记机关将审查双方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确认双方是否符合协议离婚的条件。如仅一方提出离婚,或双方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的,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
3. 冷静期阶段:
从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将进入为期30天的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如有反悔,均可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冷静期结束后,若双方仍坚持离婚,需在接下来的30天内亲自到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4. 审查与发证阶段:
登记机关将核实双方是否自愿离婚,并已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
在审查过程中,登记机关将关注以下五个关键点:
双方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离婚是否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而非因偶发争执、一时气愤或被欺骗、胁迫所致。
子女抚养问题是否得到妥善处理。
财产分割是否公平合理,双方对个人财产及共同债务的处理是否得当。
如有一方生活困难,双方是否就经济帮助问题达成一致。
若上述条件均得到满足,登记机关将予以登记并发放离婚证。
注意事项
1. 离婚协议需由夫妻双方自愿签署,并明确表达双方的离婚意愿及相关事项的处理方案。否则,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
2. 离婚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法律行为,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3. 自《民法典》实施后,增加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双方务必在冷静期结束后的30天内前往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否则将需要重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