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确实包含了一个冷静期的要求。

协议离婚流程:

1. 申请阶段:夫妻双方如自愿离婚,应首先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并共同前往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同时提供必要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 受理阶段: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会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果材料无误,会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3. 冷静期阶段: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并发出《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双方进入为期三十天的冷静期。在此期间,若任何一方反悔,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如遗失需书面说明)到原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4. 审查阶段:冷静期结束后,如果双方仍坚持离婚,应在期满后的三十天内(若最后一天为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再次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

5. 登记(发证)阶段:婚姻登记机关在确认双方满足所有条件后,会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进行登记,并颁发离婚证。

协议离婚条件:

1. 合法性:双方必须为合法夫妻,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共同意愿:协议离婚的双方必须都愿意离婚,这是进行协议离婚的前提。

3. 妥善处理: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必须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有明确的、妥善的处理方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