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离婚调解书可办理再婚结婚登记。

已经获得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可作为双方离婚的有效证明,其法律效力等同于民政局的离婚证书。因此,在再次结婚时,夫妻双方无需再去民政局办理额外的离婚证明。

当准备进行再婚登记时,除了需要携带离婚调解书外,还需准备以下材料: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确认双方无配偶且不存在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书面声明,以及三张近期的2寸免冠合影照片。婚姻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会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双方满足结婚条件后,将依法发放结婚证,完成再婚的登记手续。

一、离婚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1. 诉讼程序的终结:法院调解生效后,标志着法律上已解决双方纠纷,结束诉讼程序。该调解结果,除经审判监督程序外,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作出与原调解相抵触的判决。

2. 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法院生效的离婚调解书在法律上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等同于离婚证书。当事人可凭此办理再婚、户口等相关手续,并证明自己的婚姻状态。

3. 不得撤销和改变: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或上诉,法院也不得随意撤销或改变其内容。

4. 强制执行力: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再婚登记的流程

1. 准备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无配偶及血亲关系声明、近期免冠合影照片、离婚调解书或离婚证书等。

2. 提出申请:双方共同到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结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3. 审查受理: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确认无误后受理申请。

4. 婚姻登记:双方确认自愿结婚后,填写相关声明并签名,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发放结婚证。

5. 发证:完成登记手续后,婚姻登记处发放结婚证,正式确认双方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